广西检察网9月9日讯(通讯员 陆仲达)在10年时间内无证在漓江上游灵川县三街河段非法挖采河砂,给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巨大破坏。2016年9月1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秦某、秦某某、全某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6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秦某、秦某某与灵川县三街镇某村签订协议,承包该村漓江河段进行砂石采挖,签订协议后,秦某、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砂船对河段内砂石进行采挖,再由运砂船将河砂运送至岸边砂场,并在砂厂与买家进行交易。2009年底,全某占股20%,秦某、秦某某各占股40%参与上述非法采挖行为;2010年秦某某退出,由秦某、全某各占股50%继续进行上述非法采挖行为;2012年全某退出,秦某一人进行上述非法采挖行为至2016年6月。这10年内,灵川县三街镇漓江河段非法采砂情况持续不断,沿河水土地貌破坏严重,村民民愤极大,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定,上述河段在2006年至2015年9月被非法采挖所造成的河砂资源损失价值达5633400元人民币。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秦某某、全某三人无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