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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林为诱饵 合同诈骗被判13年
时间:2016-09-20  作者:李建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920日讯(通讯员  李建华)黄某以承包山林为诱饵,合同诈骗他人290多万元。近日,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2713日,黄某以桂林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承包灵川县潮田乡某村的山林场进行农业开发,并签订《山林地租用合同书》及相关承诺书,双方约定:黄某公司支付租金和林木款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其中租金为160万元,该山林场内所有杉木、松木、杂木的林木款为250万元。公司将该山林场木材砍伐下准备运走前必须支付完250万元林木款,否则该村有权不让山林场内木材外运买卖。 

  黄某与该村签订合同后,没有支付租金,仅支付120万元的林木款给该村,按合同约定,黄某是不允许将砍伐的林木外运买卖的。在无法供应木材给他人的情况下,黄某与吴某、杨某签订出售该村山林场内5000吨松木协议,收取吴某购木款20万元;此后又隐瞒已与吴某、杨某签订购木协议的情况下,又分别与莫某、郭某等11人签订木材协议,共收取购木款290.45万元。黄某将收取的购木款用于还债和其他投资金,并没有支付合同款。 

  事后,购木者到该村山场砍伐下来的部分木材运出时,被该村民阻拦,原因是黄某并没有按合同支付完该村规定的款项,购木者方知被黄某骗了,纷纷向黄某追索购木款,黄某仅退还了部份购木款,尚有290余万元未退还。受害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去年819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黄某其犯罪事实及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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