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2日讯(通讯员 欧阳健 田旭辉)近日,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柳城县新华书店原董事长苏婕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苏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85.8万元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查,广西某图书有限公司、广西新华某教育图书贸易有限公司为扩大教辅材料的销售,获取更大利润,在向书店推销教辅材料过程中,以教辅材料的销售码洋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返点”给新华书店领导个人作为感谢费。2011年至2014年期间,苏婕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新华书店、柳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自己负责书店全面工作,分管书店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图书公司“返点”回扣人民币共计132.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柳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