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2日讯(通讯员 王世楠 莫小丽)莫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万秀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人莫某,无业人员,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刑满释放。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莫某以约多名正在上初中的未成年人女孩出来玩、喝酒等手段套近乎交朋友,并借钱给她们用,一般借给她们每人1000元至3000元后就凶相毕露开始逼迫她们还钱,因他知道这些女孩是没有偿还能力的,就恐吓、殴打女孩听从他的安排去卖淫来还他的债,他从中牟利。他亲自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开车搭送女孩多次在酒店、宾馆或私人住宅卖淫,他从中获得嫖资10000元。
2016年7月4日,莫某以引诱手段控制多人卖淫活动案,经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万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莫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作者单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