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没有获得相应车辆的驾驶证,却抱着侥幸的心理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不幸发生事故,造成女友死亡,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农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5年11月16日,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女友梁某从那岭乡五一村方向往大新方向行驶,途中由于对向行驶的车辆灯光刺眼且天黑看不清路况,来不及避让撞上了路边的石渣(南宁市某公司临时摆放且无警示标志),农某的女友梁某受重伤,被送往大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某无证驾驶,且不佩戴安全头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南宁市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农某于2016年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农某赔偿梁某家属5500元,南宁市某公司赔偿梁某家属25159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农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