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9月23日讯(通讯员 黄志寸)“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但韦某作为人民推举的镇人大代表,竟为了一己私利,利用手中职权贪污集体补偿款,收受危房改造户的好处费。近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韦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0年至2014年,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镇人大代表的被告人韦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公益林补偿款发放的工作中,利用代收、代管某村屯集体公益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该屯集体公益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4231.4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韦某利用协助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该村村民黄某、罗某等6位危房改造户的好处费共计115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31.40元。同时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