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王世楠 胡淑娴 龙佳文)借款给他人解决燃眉之急,获得高额利息后为感谢从中牵线并给予以银行名义担保的银行行长好处费51万元。近日,经梧州市万秀区检察提起公诉,梧州市某企业原管理人员李某因犯行贿罪,被万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2月,因谭某经营的三个公司在梧州市苍梧某银行的贷款共5100万元到期无法归还,影响到该银行和银行行长陈某(已判刑)的工作业绩,于是,陈某找到梧州市某企业管理人员李某帮忙借款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借款期两个月,由该银行作担保,并许以高利息回报,李某欣然同意。后经谭某、李某、陈某一起协定签订合同时,陈某还在借款合同担保方签字,并在借款合同和承诺书上签字并盖上该银行的公章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李某的借款就没有风险了。同年2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借款5100万元给谭某归还贷款。当日,谭某就按合同约定给付了李某两个月的全部高利息561万元。次日,李某为感谢陈某介绍借款并以该银行名义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使自己无风险借款轻松捞了一把钱财,给了陈某51万元好处费费。
李某涉嫌行贿案经万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万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民间借贷中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违反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相关规定,属于谋取不当利益。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借款合同担保单位银行的负责人陈某好处费,其行为已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文作者单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