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莫锦宇)苏某(女)是陆屋镇某宾馆的一名服务员,她利用上夜班的便利条件,为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介绍给到宾馆入住的男子嫖娼,从中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10月11日,苏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了解,苏某自2015年4月份至案发时在陆屋镇某前台做服务员,其负责在前台值下半夜的班,即凌晨0时至早上8时。她为了赚取“外快”,时常为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介绍给到宾馆入住的男子嫖娼,事后一般收取卖淫女子给付的每人次30元“介绍费”。
2016年5月份,苏某因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处行政处罚。但她仍不思悔改,到了今年7月,有老板留电话给苏某,说如果有人开房想要嫖娼的话,就打电话,卖淫女自己来。2016年9月27日凌晨0时许,苏某在某前台上班,有两名年轻小伙子来开房,他们问苏某“有货” 吗( 即是有卖淫女吗)?苏某就让他们先上开好的702房。随后,苏某就打电话给已入住该宾馆705号房并从事卖淫活动的“阿琼”和“小小”,告诉她们到702号房“做工” 。“阿琼”和“小小”就去到702号房卖淫。但不久民警来查房,在702号房将卖淫的“阿琼”和“小小”及正在嫖娼的两名小伙子抓获。公安机关经调查,得知是该宾馆服务员苏某为其介绍卖淫的,于是将苏某传唤到案。经讯问,苏某对其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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