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17日讯(通讯员 纪涵量)2016年9月26日19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在灵山县人民医院盗窃手机的卢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在灵山县人民医院3号楼710病房陪护时,发现隔壁床靠近门口处的床头抽屉处有一台手机,其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偷走。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卢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悉,案发当天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的父亲生病了,于是就住进了县人民医院3号楼710病房,卢某一直在医院陪护。到了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发现同病房第二张床旁边又一个抽屉半开,里面有一台手机,当时因为有人,所以其没有动手。到了18时许,病房里没有其他人了,卢某就趁机将手深入抽屉里将手机偷走,然后把手机藏在七楼楼梯处一块楼层指示牌里面。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卢某盗窃的手机为苹果6S手机,鉴定价值为3690元。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