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4日讯(通讯员 曾巧玲)日前,经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罗某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4月中旬, 安徽籍大龄男青年巴某来到广西来宾寻找结婚对象。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罗某会与罗某军(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巴某,得知巴某带了70000余元来寻找结婚对象,二人遂动起了歪心思。罗某会找来本村的七旬老妪覃某,让其寻找合适的相亲女子。不久,罗某会带着巴某来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与覃某、石某、苏某(后二人已判刑)见面,介绍巴某与苏某结婚。覃某谎称是苏某的祖母,石某谎称是苏某的母亲,苏某谎称自己原名叫原某婷,并向巴某出示了假身份证。罗某会、罗某军发现苏某以假身份证欺骗巴某后,仍贼心不改的与另三人合伙骗取巴某52000余元。2015年5月13日,罗某会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而此次案件中的七旬老妪覃某,并没有因同伙被捉拿归案而收手。同年10月17日,覃某伙同罗某成、陈某、陆某(后三人另案处理)为前来广西来宾寻妻的福建籍男子游某,照瓜画瓢般的导演了一场婚姻骗局,此四人以订婚为由共同骗取游某3600余元。游某等人发现被骗后,来到覃某家要求退钱未果,一怒之下,游某等人将覃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另查明,早在2003年覃某就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