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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男子酒后滋事伤人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时间:2016-10-24  作者:韦绍祥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024日讯(通讯员  韦绍祥)凌云县一男子醉酒后在街上无故殴打路人,又打砸派出所房门,结果被送进了班房。近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兰某是凌云县山逻村人,现年33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今年521日中午,酒后醉醺醺的兰某在逻楼镇街上闲逛,走到一批发部对面时,他用手猛拍刘某的轿车尾部一下,后者下车质问反被他拳打脚踢一番。刘某见到兰某醉酒了,就不与他计较,经路人劝解后便驾车离开。随后,兰某进到一农具修理店取出一根钢管,持钢管拍打正在该店门口打电话的徐某,徐某无故被打感到恼火,但见对方持钢管又醉酒之后他便跑开,可是兰某仍追打徐某。兰某追不上徐某,路上又持钢管朝正在驾驶摩托车经过的文某拍打,打中文某摩托车尾部货架。随后,兰某被其家人带到该镇公安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兰某由于未醒酒,将派出所办公室的门踢坏。派出所干警劝阻后,由于当时未掌握兰某当天伤人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家人领回家中。次日,经人报案,兰某被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3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兰某。 

  经鉴定,刘某、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派出所被损坏的4扇房门价值3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兰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他到案主动承认过错,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和派出所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积极悔罪表现,对兰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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