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0月25日讯(通讯员 关凌云 吴茜)10月19日,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荣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5年初,李某荣与受害人李某发以及其他几人合伙成立公司做生意,2015年该公司结清有关账目后停止运营。2016年3月,李某荣以该公司账目不清等理由向李某发索要10万元人民币。李某发认为账目清楚,且公司账目经过5位股东结算清楚,故未理睬李某荣的要求。之后,李某荣为取得钱财,多次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李某发发送威胁信息,恐吓受害人李某发称如果不给人民币10万元,则要进一步伤害李某发及其家人。2016年9月30日凌晨,李某荣将其自制的爆炸物投掷在李某发家门旁,并引爆。李某发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荣抓获。经审讯,李某荣承认其向李某发敲诈勒索1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荣为索要钱财,多次实施恐吓、威胁,向李某发索要人民币10万元,虽未实际取得钱财,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遂作出前述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