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覃建成)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青某非法经营一案,日前,经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青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5年2月5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韦青某利用商户名为马山盛世贵手机通讯器材店、马大都童乐鲜奶店、马山县马大都商行、马山县春平服装店、马山县花慕兰超市、马山县志辉家电商行、马山县陈鑫商行、马山县衣佳依服装店等的多台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本金的0.4%-1%作为手续费,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2月5日至5月13日期间,韦青某利用马山盛世贵手机通讯器材店等POS机刷卡交易,套取现金8327105.19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检方指控:被告人韦青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韦青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交易额达8327105.1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马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