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石媛源)两夫妻共同盗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9元。日前,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眭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7月13日下午6点左右,眭某打完牌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家,路过灵川县定江镇某医疗机械公司门口时,发现两辆电动车挡在路上,眭某便上前移车。期间,眭某发现电动车的坐板上放着一串钥匙,眭某就试着用钥匙把车子的机头打开,一试之下竟然成功了,眭某便把车子推到了一旁,把钥匙取下拿在了手上,并给丈夫顾某打电话,提议将电动车偷走。顾某到达后,眭某把钥匙给了顾某,便告诉他是哪辆车子,之后眭某就回家了,顾某拿着钥匙在电动车旁边站了4、5分钟,看周围没人了便把车开回了家。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