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石媛源)2016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熊某因意毁坏财物罪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28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熊某吃完晚饭后,走到桂林市文化宫的门口时,由于过往人车太多,熊某被从他身边经过的一辆宝马MINI轿车车主按了声喇叭,熊某由于晚饭喝了酒,就踢了宝马车身一脚,双方起了纠纷,宝马车主要求熊某赔偿。经过派出所调解后,熊某赔偿了宝马车主500元。熊某在离开派出所搭乘出租车回家路上又遇见了那台宝马MINI,熊某心存报复,就让出租车司机跟踪宝马车,至灵川县八里街某幼儿园对面路口时宝马车主停车买水果,熊某趁机走到宝马车旁,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围着车身划了一圈,将宝马车车身四周油漆刮花。经调查取证及物价鉴定,被刮花的宝马车身损失维修费用捌仟零伍拾元整(¥8051.00元)。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