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5日讯(通讯员 蒋义红 聂小翔)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正、副村长竟抱着侥幸的心理,私自以集体的名义,未经任任何组织进行审批,擅自流转村集体山场林权,并将流转款中饱私囊。近日,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该正、副村长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4年,灵川县灵川镇某村副村长王某元从一名姓崔的老板那里了解到,把村集体的山场林权流转出去,可以从中获利。王某元遂将详情告知村长王某忠。没想到,这送来的财路,正合王某忠心意,因为此时王某忠被赌债逼得团团转。所以,王某忠二话不说就爽快答应了。
于是,王某元、王某忠与中间人崔老板多次协商后,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崔老板介绍的兰老板签订了山场流转承包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2/3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于是,王某忠在合同上签名同意,王某元则伪造了多位村民代表的签名,并制作了虚假的村民大会会议记录。
合同签订后,王某元、王某忠从兰老板处获取林权转让款计20余万元。王某元、王某忠没有将此款纳入村集体账户,而是私进行下瓜分,各自用于挥霍。
今年10月,事情败露。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作者单位:桂林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