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5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 近日,经大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4个月。
2015年05月19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在崇左市大新县城富康路92号大新县地税局大门通道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吕某一记重拳打在赵某的鼻子上,致使赵某鼻子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06月03日,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伤者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作法医学鉴定,伤者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吕某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