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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领刑四年
时间:2016-11-18  作者:熊保明 黄伟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118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 黄伟明)卢某以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结果惹来牢狱之灾。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卢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0648元。 

  20143月,卢某冒用卢某某的名义与王某商谈拼板购销生意,其谎称自己在南宁开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两人经商谈后决定,由王某发拼板的货到南宁,运费由王某承担,一级拼板价格为每立方1800元、二级拼板的价格为每立方1380元,约定付款的时间为交货后一星期内。而后,王某应卢某的要求分别将两车拼板发货到卢某指定的木业公司,在发第一车货后,卢某支付了15000元给王某,经多次催促,至今卢某仍未将剩余货款170648元支付给王某。20145月份,卢某停用留给王某的手机号码,后王某无法联系上卢某。另查明,卢某将王某发来的拼板出售给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已领取全部货款。卢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中,卢某在某木业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理应及时支付被害人王某剩余货款,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且明知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期间,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未积极采取措施与被害人另行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表明卢某冒用卢某某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达170648元,卢某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西林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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