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 薛宇 劳义林)被告人申某本是某品牌洗发水业务员,但为获取不法利益,伙同老乡在春运期间到汽车站向旅游谎称是“旅游局领导”能帮忙买到“内部票”进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近日,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春运期间,被告人申某在桂林代理某知名品牌洗发水开展业务销售。由于春运期间车票非常紧张,并且桂林系旅游城市尤为严重。被告人申某伙同两名同乡(均另行处理)共谋到桂林汽车总站以冒充旅游局领导买“内部票”的方式骗取钱财。当三人在汽车总站等候目标时,被害人张某进入三人视线。三人将被害人拦下询问被害人买票地点后,被告人申某告知被害人汽车站已经卖完了去湖南武冈的车票。
随后,被告人申某谎称是被害人老乡,并且自称是桂林市旅游局领导向被害人谎称能帮其买到“内部票”,但是需要被害人购买2元乘车保险,且不能用现金支付,必须刷卡交易,并称只要说出卡的密码就可以买保险,被害人张某信以为真,遂将其身上银行卡的密码告知申某三人。随后,被告人申某谎称要带被害人去买票让其把背包暂时交给同伙保管。被告人申某在领被害人去买票的过程中以拿身份证为由逃脱,其同伙将被害人背包等行李带离现场。
被告人申某在拿到被害人银行卡后伙同两名同乡在桂林商场、超市等POS机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共计取得被害人98384.5元。被告人申某分得赃款26000余元并挥霍。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申某在湖南省祁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前,被告人申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