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日讯(通讯员 农伊琳)“身为一名国家财政干部,本来应当全心全意为群众谋福祉,只怪我自己党性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希望我的事例也能为广大干部敲响警钟”,收到判决书的黄某兰如是说。近日,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黄某兰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兰,男,现年57岁,大专文化,案发时系百色市右江区某局干部。
2011年12月,时任右江区某局某管理中心副主任的黄某兰负责办理百色市某厂改制及处理资产、安置职工等工作。其后,该厂债权人谢某鸾为实现债权,多次催促黄某兰推进改制工作,黄某兰遂借机向谢某鸾索要“辛苦费”2万元。
2015年4月,时任右江区某局某管理股副股长的黄某兰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办理百色市某公司地块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开发,该公司副总经理苏某全为顺利推进该项目的拆迁改造工作,多次催促黄某兰尽快落实相关事宜,黄某兰遂借机向苏某全索要“辛苦费”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兰同时存在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单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