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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低保金35万余元获刑
时间:2016-12-13  作者:黄志寸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213日讯(通讯员  黄志寸)为偿还个人债务,民政局干部骆某利用负责全县低保金系统管理和编制资金发放的工作便利,骗取国家低保金和死亡埋葬费35万余元。近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201210月至20139月,骆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并负责全县低保系统管理和编制资金发放工作。20134月,被告人骆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筛选出享受低保金人数为6人的低保户共1895户,虚列一户户名为“杨某敏”的虚假低保户替换应享受低保金的低保户“黄某忠”,再从筛选出的1894户低保户中,每户扣减1人应享受的低保金挪列至“杨某敏”的低保户,使虚列低保户“杨某敏”中享受低保金的人数为1900人。被告人骆某将上述1900人应享受的低保金共计人民币159600元通过银行发放到“杨某敏”的银行账户,待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到“杨某敏”账户后,被告人骆某为了不被发现,遂将银行发回的银行对账单中的“杨某敏”户头从对账单中进行删除。20135月、7月被告人罗某采取上述手段分别将159600元、37128元低保金划到“杨某敏”账户上,后其将上述356328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和还债。 

  201411月,被告人骆某在担任县民政局会计期间,看到民政局在农行开设的账户上有2760元的五保户死亡埋葬费长期没有发出去,便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该局出纳李某将五保户杨某的死亡埋葬费人民币2760元转入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刘某的银行卡上并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全县低保系统管理和编制资金发放工作的便利,骗取国家低保金和死亡埋葬费359088元,属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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