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黄志寸)为满足个人欲望,村委副主任韦某竟利用职权贪污集体公益林补偿款34万余元。近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韦某,男,1975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某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公益林补偿款发放的工作中,利用代收、代管某村屯集体公益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该屯集体公益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4231.4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其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4231.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