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黄志寸)为满足个人需求,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会计利用职务便利,11次以虚报会务费、接待费等手段,侵吞公款192009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近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采购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结算会务费给饭店、宾馆、酒店等商家时,要求商家加大发票数额给其用于报销。然后,黄某将虚报所得款、应付给小商家(即以现金结算接待费的商家)的接待费、应付给某糖业饭店的会务费一同转账到某糖业饭店结算账户,再由糖业饭店老板将黄某虚报的所得款和应付给小商家的接待费转账到黄某或黄某母亲的个人账户,黄某将接待费付给小商家后,将虚报所得款非法占为己有。黄某通过该手段11次侵吞公款共计192009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增开发票额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92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