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石媛源)如果电动车电瓶被盗,并发现盗贼,一般的做法应该是报警,求助于公安民警,可是这下面这位失主却不是这样做的,现由小编一一道来。
2016年8月31日中午,邓某甲的电动车电瓶被盗,并且发现了可疑男子,其叫上邓某乙、秦某、“蚂拐”(在逃)一起跟踪可疑男子。几人跟踪到了灵川县甘棠桥头谢某的电动车修理店内,发现可疑男子正要将盗得的电瓶卖给谢某,邓某甲等人就问店主谢某是否收购了可疑男子所盗得的电瓶,谢某矢口否认,邓某甲便顺手拿起修理店的一把菜刀相威胁,逼迫谢某承认,由于邓某甲村上的电动车电瓶经常被盗,邓某甲等人就要求谢某赔偿其全村被盗电瓶的经济损失,共11000元人民币。并以不许谢某开店和要带谢某回村里让村民处理相威胁,敲诈谢某6000元,并要求谢某写下5000元的欠条。2016年9月1日上午,秦某一人来到谢某店内问谢某索要剩余的5000元,发现谢某报警,便赶紧离开。到了下午秦某又叫上邓某甲、邓某乙再次到修理店索要500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2016年11月21日,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