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吴华清)现年41岁的钦州某国有林场总工程师程某(副处级)可谓前途正好,却因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42万,以致前程自毁。该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1年-2015年间,程某担任广西钦州某国有林场总工程师,其利用分管林场基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2万元。其中,2012年-2015年,程某先后四次收受农某现金15万元;2012年-2014年间,程某先后三次收受李某现金15万元;2011年-2012年期间,程某收受梁某现金10万元;2011年-2014年,程某先后二次收受庞某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