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李亮)日前,经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南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现年28岁,防城港人。在担任广西钦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及广西钦州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纳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6年2月13日至2月19日期间,分别挪用两家公司300000元、197000元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同时于2016年1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又分别挪用两家公司15361.02元、18414.2元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活动。截至案发时,刘某挪用两家公司的上述款项仍没有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在押期间有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