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近日,经大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张某现年60岁,曾任崇左市大新县恩城乡文化站副站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包村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工作中,先后收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共计20500元。其中,恩城乡陆榜村外琅屯的农某500元、农某某1000元、许某2000元、黄某海1000元、黄某山1000元,苏屯的冯某500元,贡屯的农某1000元、黄某3000元、许某先1000元,叫汉屯的赵某1000元,新圩村弄坡屯的何某1000元、弄要屯的赵某某2000元,排屯的李某500元、罗某3000元,那弄屯的农某2000元。除以上金钱外,张某还向他人索要香烟等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担任包村小组组长期间,负责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共计205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