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3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大新一妇女零某因租房容留卖淫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零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因见来钱快,零某从2015年9月份开始在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职中巷“云雾山庄”一楼租下一间两房两厅的房子,从2016年年初开始容留卖淫妇女在其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16年7月15日,大新县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职中巷“云雾山庄”一楼出租房内查获黄某雪和李某、赵某珍和周某清两对卖淫嫖娼男女,经询问黄某雪、赵某珍、李某、周某清等人均如实供述得在该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据黄某雪、赵某珍供述,她们多次在该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她们在该租房内每卖淫一次都会交给房主零某10元钱房费。经审讯,零某对其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进行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零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实施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零某到案后能如此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