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查网1月17日讯(通讯员 杨楠)买房向来是中国老百姓的大喜事,而欲到南宁购房的两对夫妇却在买房时遇到骗子黄某某,两夫妇被骗141万元。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黄某某,女,来宾市兴宾区人,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其以帮罗某某、李某某夫妇和尹某某、刘某某夫妇预定南宁市新民路34号公安厅房改房及车库为由,在没有能力也没有帮忙找到房源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骗取罗某某、李某某夫妇530000元和尹某某、刘某某夫妇880000元,共计1410000元,用于投资种植甘蔗。案发前,黄某某退还罗某某、李某某夫妇60000元,退还尹某某、刘某某夫妇250000元。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尹某某、刘某某夫妇98000元。
此案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