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8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五旬老汉何某趁人不备将他人三轮车开到偏僻处卸下轮胎盗走,事后又回到原处将车毁坏。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何某现年51岁,平时有空的时候开三轮车上街拉客。2016年3月15日14时许,何某步行到大新县城养利路“五一管道”五金店门前,发现有一辆红色锦宏牌三轮摩托车,车钥匙还插在电门锁上,何某见无人看管,便将三轮摩托车开到大新县环城路往大新县武装部弹药库方向的路边藏放,之后步行去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返回,将被盗三轮车的三个轮子拆下拉回自己家中藏放,将该车丢弃在路边。次日早上9时许,何某担心被盗三轮车被人推走使用,就回到丢弃地点用锤子将该车发动机和化油器砸坏。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1650元。
事后,何某觉得自己盗车的事很有可能被公安民警查到,于是于2016年3月18日,带着盗窃所得的3个轮胎到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找到丢弃的三轮摩托车。案发之后,何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500元并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