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9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石丽萍)男青年为筹毒资10次盗窃其婶娘银行卡取款又放回原处,盗窃人民币共12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23岁的宋某,是荔浦县人。宋某染上毒品后无钱购买,于是打起盗窃其婶娘钱财的歪主意,宋某曾在其婶娘李某家居住过,知道李某房间的钥匙放在厨房某处。2016年6月2日,宋某趁李某家里无人之机,进入李某家厨房拿到李某房间钥匙打开李某房间,进入房间内发现衣柜里有现金、银行卡、存折及写着银行卡密码的小纸条,后宋某盗走一张银行卡并于当日使用该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款200元人民币。随后,宋某将所盗的银行卡和钥匙放回原处。从6月2日至7月13日,宋某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李某房间作案共10次,盗窃银行卡、存折取款11570元、盗窃现金1300元,涉案金额12870元人民币。7月中旬,李某发现衣柜里的现金被盗,即拿银行卡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卡的现金也被支取。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7月22日将宋某抓获归案。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宋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其与宋某系亲属,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宋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