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9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男子花钱购买短猎枪一支,一直藏于家中。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李某现年30岁,2007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大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有两次教训后,李某还是不思悔改。
2013年7月份,李某用人民币500元跟一名越南籍男子购买得一支短猎枪后,一直将该枪藏放在自己家里。2015年11月19日22时许,李某到大新县雷平镇太平社区北街黄某家与黄某、吴某等人喝酒时因琐事与吴某发生争执,李某认为黄某在争执中偏向吴某,于是便回家拿其购买的短猎枪来到黄某家,要找黄某理论。
李某见黄某家门已关,于是用力敲打门板。黄某的父亲打开门出来看情况时被李某用枪管打中左手,黄某出来制止时也被李某用枪把打伤头部。此时,在现场的胡某上前将李某手中的枪支夺下,阻止他继续打人。次日胡某将该猎枪交到了公安机关。经依法鉴定,该支枪支具有致伤力。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短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