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3日讯(通讯员覃福生 黄干莲)为使被刑事拘留的好友不受刑事追究,男子伙同他人贿买被害人作伪证。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现年33岁的李某某,是荔浦县人。2015年10月20日至26日期间,李某某伙同杨某、李某、赖某(3人均已判刑)为使犯强奸罪的好友唐某不受刑事处罚,多次找到被唐某强奸的被害人阿丽(化名),以给予阿丽经济补偿为条件,让阿丽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在李某某等人的授意下,阿丽最终同意以3万元作经济补偿,对唐某强奸案作虚假陈述:称其与唐某是朋友关系,其与唐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唐某没有强奸她。同月26日上午,阿丽将其书写的虚假陈述材料递交荔浦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要求撤案,被检察官一眼识破。同日15时许,同案人李某拿了1万元人民币给阿丽。杨某、李某、赖某自知捏造的伪证已露出马脚,分别于2015年10月底先后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破案后,司法机关已将阿丽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万元,予以扣押并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1月5日,荔浦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9月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