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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摩托移他处 失主及民警守株待兔擒盗贼
时间:2017-02-14  作者:覃福生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214日讯(通讯员覃福生)男子盗窃一辆摩托车因无法启动,便将摩托车推行至1.5公里外的路边后,用随身携带的保险锁将车锁住欲晚上再将车转移,结果被守候的失主及民警擒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6岁的张某,是恭城县人。2016913日,张某随身携带小刀、保险锁等作案工具在荔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日凌晨4点多钟,张某步行至荔浦县城百汇广场时,见该处停放的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未锁保险锁,便将该摩托车推至街道对面的人行道上,使用小刀将摩托车的电门线割断。张某因无法启动摩托车,便将摩托车推行至1.5公里外的中园桥南岸路边的人行道上停放,此时天色已亮,张某用其随身携带的保险锁将摩托车锁好,并将前后车牌折断丢弃后离开,欲晚上再将摩托车转移。失主莫某的摩托车被盗后,在县城转了一圈,莫某当日中午终于在中园桥南岸路边发现了自己被盗的摩托车,而且还被他人用保险锁锁住,莫某报警后与民警在附近守株待兔,当日22时许,张某欲将所盗摩托车再次转移时,被莫某及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莫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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