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4日讯(通讯员 李晓平)近日,经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桂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刚踏上耳顺之年的唐某,系广西桂平市罗播乡万寿村人。在其担任罗播乡万寿村村委会计生专干兼妇女主任期间,其为获不法利益,于2011年至2015年,在协助上级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伙同罗播乡村建站站长覃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向危改户提出在得到补助款后给回好处费,并向危改户收受好处费共计52000元。其中,2011年,唐某共向4户危改户共收取好处费13000元;2012年向两户危改户收取好处费9000元;2013年向两户危改户收取好处费10000元;2014年向三户危改户收取好处费9000元;2015年又向三户危改户收取好处费11000元。唐某共计向14名危改户索取好处费52000元,其中又将索取的11000元好处费给覃某。案发后,唐某退出赃款10000元到桂平市罗播乡财务核算中心。
法院后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上级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的农户的好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鉴于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刑,退出赃款1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31000元人民币,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单位:贵港是桂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