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4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事后竟持枪上门寻仇,开枪将人打伤。近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6年7月14日,何某在大新县榄圩乡新吉村隆江屯马平良家门口前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两人因此结仇,何某回家后气愤难平,于是取出一支家中藏放的用射钉枪改造的枪支找马某寻仇。何某在村里的一家代销店门前找到马某并朝马某开了一枪,导致马某受伤住院,随后何某将该枪支及10枚射钉枪专用子弹、若干颗小钢珠一同丢弃在其住宅南侧的水塘里。当晚,何某事后反思,感到很后悔,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指引公安民警打捞其丢弃的枪支等物品。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何某住宅南侧打捞的枪支为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