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4日讯(通讯员 戚莎莎)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庞某某、杨某、周某某共10人。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黄某某等7人为走私冻品的团伙,该团伙通过中越边境的保货人,将冻品经由广西东兴、龙州等地非设关地走私入境,先运输至广西南宁周边地区过驳转装至冷柜车,再发往湖南长沙等地交付给国内货主销售牟利,该团伙涉嫌走私入境的冻品达1900多吨。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则负责联系越南的“阿南”(另案处理),将西安的卜某某从印度订购的牛肉经由广西东兴、云南河口等地运至中国境内销售牟利,涉嫌走私入境的冻牛肉达1000余吨。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周某某则合作走私冻品,将冻品从越南经由东兴北仑河运至中国境内销售牟利,数量达到近10吨。上述走私入境的冻品均无国家法定的检验检疫证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李某某等10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冻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遂批准逮捕了上述10人。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