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7日讯(通讯员 罗雅之 秦瑜)唐某因舞伴在舞厅内被撞,欲讨说法不成,抡起椅子砸中侯某头部,造成侯某轻伤。近日,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1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瓦窑某歌舞厅与舞伴跳舞时,被同在跳舞的侯某不小心碰撞到了舞伴,舞伴大叫一声“疼”, 唐某随之与侯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经旁人劝开后,唐某认为不仅舞伴被撞,自己也在刚才的打斗中受了伤,觉得很是吃亏。于是,就在候某准备离开歌舞厅的时候,唐某抡起身旁的椅子朝侯某的头部砸去,候某顿时瘫倒在地,唐某趁乱逃离现场。之后,候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月16日,唐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查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遂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