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21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广西横县一名男子,明知QQ网友在校生,不满十四周岁,仍然开房发生性关系,最终为一时的冲动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周某基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某基系广西横县南乡镇居民。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基通过网络QQ认识正在横县某完全中学读初中二年组的女学生即被害人陆某(2002年4月出生)。之后,周某基先后约陆某到位于横县南乡镇家中及灵山县平南镇某宾馆发生了多次性关系。2015年5月21日,陆某的母亲带陆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陆某已经怀孕六个月。同月,陆某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人工流产。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所对周某血样、陆某的血样及陆某人流处理的胎儿肌肉组织进行DNA鉴定,三份样本的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存在亲子遗传关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基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