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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专偷电车后尾箱财物获刑又罚金
时间:2017-02-24  作者:冯瑞能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224日讯(通讯员冯瑞能)龙州县一男子专偷电车后尾箱财物,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三千元。 

  农某现年36岁,广西龙州县人,因见电动车的后尾箱不用钥匙锁住的话,用手一摁锁头,箱盖就会自动弹起来,很容易得手,于是专偷电车后尾箱中的财物。 2014811,农某乘坐客车从龙州县来到大新县县城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8时许,农某在县城桃源菜市门口见到一个妇女将东西放在电车的后尾箱处,然后离开。农某趁人不备,打开该电动车的后尾箱并将箱内的黑色手提包盗走, 手提包内有现金约300元和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2185元。 

  农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其另一次盗窃行为。那次他同样坐客车从龙州县来到大新县城,在小菜市场外面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他看见一个中年妇女把手提包放进电动车后尾箱时,他知道机会来了。等她走远后,就跟上去用手摁住电动车的后尾箱锁,后尾箱的盖子就这样被轻而易举的打开了,农某将手提包拿走后便逃之夭夭。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农某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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