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6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 大新一男子张某平因与情敌闹矛盾,激动之下竟然纠集兄弟教训情敌,将人打伤。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某平、赵某琪、张某政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平因受到情敌张某亮的威胁而心怀怨恨。2014年2月25日16时许,张某平打电话叫好友赵某琪召集几个人到大新县伦理路“热流网吧”门口教训张某亮。随即,赵某琪通过电话召集了张某政及张某龙、赵某扬、农某林(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大新县伦理路热浪网吧门口。然后,张某平打电话将正在“热浪网吧”上网的张某亮叫网吧门口,双方见面后,即引发一些言语上的争执,赵某琪、张某政即分别手持钢管对张某亮的肩部、腿部等身体部位进行殴打,张某平及张某龙、赵某扬、农某林也对张某亮拳打脚踢,致使张某亮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亮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平、赵某琪、张某政作案后自知难逃法网,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平、赵某琪、张某政目无国法,将他人打至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