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6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在游戏室中因为游戏与人发生口角,激动下将人捅伤,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0个月。
陆某现年25岁, 2009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1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8月17日被减刑提前释放,2015年8月11日和2016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天等县公安局分别处于行政拘留10天和15日。
2015年9月12日16时许,陆某闲极无聊,于是就在大新县下雷镇土湖社区土湖街志刚路一游戏室看别人玩游戏。陆某见旁边的玩家杨某不太会玩,于是对杨某指手画脚。因为陆某声音过大,正巧杨某玩游戏输了,所以对陆某的行为就特别反感,两人因玩游戏问题而发生口角,争执中陆某被杨某掐住脖子,陆某随即拿出口袋中刀具将杨某肩胛、后背、左右肘等多处捅伤。后被旁人隔开,陆某随后逃离了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行凶的刀具丢弃于天等县上映乡派欣水库内。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提前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赔偿被害人部分医药费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刑法》和广西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