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6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17岁的小明(化名)以谈恋爱为名,与13岁的小丽(化名)多次发生性关系,以致小丽怀孕打胎。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016年初,荔浦县的小明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认识小丽,同年2月至5月期间,小明以谈恋爱的名义,在小明家里多次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致小丽怀孕。2016年7月21日,小丽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2016年7月19日,小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明归案后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明作案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释法: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小明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结合小明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