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9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通过洗手间的窗户贩卖毒品,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犯罪嫌疑人黄某没想到自己还是难逃法网。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黄某犯罪所用OPPO R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黄某现年30岁, 2014年9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出狱后黄某还是不思悔改,竟然做起了毒品生意。
2016年8月29日17时许,黄某通过其大新住所的洗手间窗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获毒资100元。交易完成后,李某离开黄某的住所,走到该生活区篮球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身上当场查获该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14克。同日18时许,黄某以100元的价格在其住所的洗手间窗口向罗某、王某购买一包毒品冰毒。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黄某住所将其抓获,并从其房间的电脑桌面及抽屉中查获1包疑似毒品冰毒、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冰毒净重为0.29克;海洛因净重分别为0.46克、4.27克、67.02克,共计71.75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黄某家中查获的1包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67.02克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9.2%。经现场检测,黄某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类、吗啡类阳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71.89克,甲基苯丙胺0.2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