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7日讯(通讯员 李亮)为谋生计,三男子受雇主雇请,不惜铤而走险,千里迢迢来到钦州、防城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日前,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德喜、余严荣、余训亮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一案,钦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另案处理)在广西东兴市长期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制品的收购、出售活动。2010年至案发期间,王某租赁东兴市南园路一带的某民房作为储存野生动物制品仓库,被告人朱德喜、余严荣和唐某(另案处理)受王某雇请居住在上述民房,负责上述仓库日常管理以及收、发货等相关工作。随后,为躲避侦查,王某决定逐步将野生动物制品收购、储存、发货地点转至钦州。2013年3月,被告人余训亮受王某雇请后,以“余诗亮”的名义租赁钦州市新隆市场某民房作为王某存储野生动物制品仓库及用于居住,余训亮负责仓库日常管理以及收、发货工作。在王某与买家谈妥后,余训亮、朱德喜、余严荣等人根据王某的安排,在钦州仓库点接收野生动物制品及打包处理,以客运班车托运的方式发给买家,后通过三被告人的银行卡收取买家的货款。
2016年1月9日至10日,公安机关在钦州市新隆市场某民房、东兴市南园路某民房分别当场抓获余训亮、朱德喜、余严荣,查获亚洲黑熊熊掌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来穿山甲冻体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一批。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137422元。
据此,法院依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朱德喜、余严荣、余训亮有期徒刑七至八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