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8日讯(通讯员 宁洁)与人争执后拿出枪支朝天开枪,意图吓唬对方,却将自己送入班房。近日,江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黄某斌提起公诉。
2017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斌携带枪支、弹药乘坐黄某灵所驾驶的小车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同乐村智兴路“富乐新城”第三期工地门口,黄某灵因该工地施工噪音影响生活作息为由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与该工地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斌随即返回车里,从装羽毛球拍的袋子中拿出一把枪并朝天鸣枪后离开现场。2017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白沙大道某宾馆内将被告人黄某斌抓获,后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宁市政务服务车辆管理中心”门前西侧人行道垃圾箱内提取到涉案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犯罪嫌疑人黄某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黄某斌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