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8日讯(通讯员 曾巧玲)日前,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是来宾某糖厂蔗管员,2013年至2016年期间,糖厂出台扶持蔗农政策,即蔗农向糖厂订购长兴生物肥的,每吨补贴200元,并可在下一榨季甘蔗进厂时用甘蔗款抵交肥料款。由于资金紧张,张某便利用政策监管的漏洞,使用叶某、胡某、陈某等20户名字及自己的名字,通过虚构非蔗农订购或超出蔗农甘蔗生产需要的方式,向糖厂订购肥料并签订合同。张某在收到糖厂提供给蔗农的肥料后,既没有按照规定将肥料发放给蔗农,也不支付相应的肥料款给糖厂,而是将到手的肥料低于订购价格将近20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造成糖厂无法从蔗款中扣除肥料款,损失高达21万元。而张某将变卖肥料的所得款用于个人建房、赌博和平时的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