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8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染上毒瘾就是走上一条不归路,横县一名“瘾君子”因盗窃罪已经两次入狱,为了筹集毒资再次行窃,结果第三次入狱。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喜是横县横州镇一名居民,由于染上毒品,无钱购买毒品,铤而走险实施盗窃,2006年5月25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又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为筹集毒资,被告人李某喜于2016年10月26日10时许到横县体育馆北面横州公园入口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80元的本铃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盗走。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喜又到横县月江宾馆职工宿舍门前的大榕树旁,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1620元的立豪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盗走。盗窃所得两辆电动车均卖给农某,获款8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两辆电动车,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李某喜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韦某、宋某电动车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