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8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看见他人砍伐林木,横县四村民以各种理由索要他人钱财,想狠狠地“赚”一笔,东窗事发后,“吃”进去的钱又要“吐”出来,而且还被判刑又罚金。近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被告人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陆某等四人都是横县南乡陈塘村洪水村地地道道的村民,都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01年11月,横县南乡镇陈塘村委洪水村(以下简称“南乡洪水村”)与南宁三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物业公司”)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南乡洪水村将位于“狗割麓”等荒地共2160亩(包括南乡蔡村1林班、陈塘村8、12、13班,以下简称“蔡村、陈塘村林班)发包给三元物业公司植树造林,期间自2001年11月19日至2031年11月19日,共30年。随后,三元物业公司遂在上述承包的荒地种植速生桉。2004年7月20日,三元物业公司与广西丰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公司”)和南乡洪水村共同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由三元物业公司将上述荒山种植的速丰桉及所签订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丰林公司。丰林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取得上述“狗割麓”1703亩林木的林权证。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丰林公司将经营的“蔡村、陈塘村林班”的桉木采伐权出售给南宁市周德六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德六木业公司”)。2014年4月23日,被害人麻某出资550万元与周德六木业公司合作共同采伐“蔡村、陈塘村林班”的桉木。同年7月份,麻某开始雇请工人对上述林木进行砍伐并运出销售。期间,被告人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陆某等人以各种理由多次上山阻止工人砍伐林木和阻拦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其中被告人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三人以三元物业公司与洪水村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不合法及租金过低为由,共同向麻某的管理人员索要钱财,麻某为了上述林木得以顺利砍伐和运出销售,被迫通过管理人员麻某泽、唐某、乐某等人给予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三人共60000元,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各得20000元。此外,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陆某亦以其家的林地未得租金以及工人砍错其家林地的110棵桉树木为由,向唐某索要钱财,后唐某被迫给陆某5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陆某林的家属已代陆某林退赔20000元给被害人麻某,麻某对陆某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杨、李某钦、陆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