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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个月内四次盗窃水牛被判有期徒刑4年
时间:2017-08-10  作者:李亮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810日讯(通讯员  李亮)钦州市钦南区村民朱某与黄某,曾分别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其中,朱某两个月内疯狂盗窃水牛四起,李某参与盗窃水牛一起。该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该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从重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6827日至923日,朱某分别流窜到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某村路口、沙嫜镇某村委钟某的住宅西面处、那彭镇某村一竹林内盗窃作案3起,盗得3头母水牛,其中一头妊娠期母水牛,价值共计37000元,盗后将牛运往别处变卖获取钱财。2016929日,尝到甜头的朱某又与黄某经商量后决定一起盗窃农户的耕牛,为此,被告人朱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黄某到钦南区那丽镇某村一泥路旁,将该村村民价值11000元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盗走,时至当日凌晨2时许,二人驾车逃离被公安民警盘查时当场查获,追回被盗的两头水牛归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村民的耕牛,其中被告人朱某涉案被盗水牛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本案中,朱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过失犯罪,不应当认定累犯,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依据;黄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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